第三种解决办法是允许一方取得另外一方的财产或者劳动,但是给予补偿。
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
他者认为是法律的,也许我们并不认为。这样,我们又有什么确凿理由认为:这些证据不会和真实发生的事物事情出现偏差?[29]历时法学档案员,面对的只有历史证据。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这与19世纪英国法学学者John Austin和20世纪美裔奥籍法学学者Hans Kelsen的观念十分接近,也可以说,在学术渊源上主要来源于后两者的思想。这样分类,仅仅出于本文分析方便的缘故。
[39] 严格来说,阅读和观察与思考的关系并非纯粹是单向的。另见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16th, London, 1825, I: p. 41.但是,在今日西方,已经极少有人这样认为了。本文集中参用袁静所著秦腔《刘巧儿告状》、韩起祥所著说书《刘巧团圆》,[24]偶尔涉及其他。
[75]前注[29],袁静书,第50页。本文法律与文学的努力,将此一并激发。[123]群众参与审判带来的一个便捷,如同英语国家的陪审团,实际上有利于法官减轻责任、省事。此表明,张柏未受刑罚是个疑问,但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判决书写明,封彦贵卖婚之错非张金才等抢亲的理由,显然,如此否定也等于暗示审判的决定者亦认为卖婚与抢亲毕竟存在关联,抢亲终究非独立事件。讨论至⑤,即封捧儿公开表态只愿嫁给张柏,以封彦贵式多次卖婚来获聘礼的行为,无法成立。
从文学作品进入,当然具有风险。《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描绘的封捧儿案中,一个颇具关注意义的现象,即当事人及群众的自发性讨论,倾向于事件因果关系的不断追索,却不易认可一事归一事的原则。由此深入看,可发现,本文通过文学作品讨论的可能的试错逻辑与不断角色转换逻辑,实际上恰为应对深层法理问题而孕育,恰为处理关键环节而塑造。此理由意味着,两作品相互结合,之中或可令人体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的具体含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和芫协助查找相关文献,特致谢。这缘于一个普遍易接受的理论预设:现实中的未来,总存在许多可能,而法学学术,并不拒绝相反恰是欢迎这些可能的研究。[19]但所涉陈述常是一般概说,联系若干案例亦常是简略说明,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同时或可能也无意从细节上勾画以仔细推敲。这里,卖婚问题渐清晰。
同时,办案者须在有限或制度约束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其偏好再有增加之趋势。当抢亲暴露出自身问题,或需严厉批评,或需自我检讨,原有的各种相关难点,便呈现了逐渐消失的可能。
[101]之中,一个重要的情节是,马锡五对封捧儿以明知故问的方式再寻确认:你愿意到朱家还是张家?而封捧儿则奇怪地看了马专员一眼说:‘我愿意到赵家(即张家—引者注)去嘛。而上述提到的群众抢亲讨论,结尾时无人再有异议,此亦表明,抢亲不免过分。
从《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观察,除案件当事人如封彦贵、张金才、媒婆和朱姓富人,其他旁听及参与讨论的一般群众,对封张婚姻一致赞同,但对其他问题皆存异议,而不可忽略的是,如原裁判员所担忧,异议(如怎样处理卖婚、抢亲)对封张婚姻的圆满亦存影响,即异议的各种问题若不能较有效地解决,封张婚姻的结局,将有遗憾。而因果追索面对不断角色转换,会使讨论参与者在办案者的灵活引导下更有益地理解因果联系的边界,趋向择优,并逐步理解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具体及时认定的必要性。[102]……显然,如此渲染的目的,在于明确封张婚姻的不可推翻。[15]参见张希坡:前言,载前注[1],张希坡书,第1~6页。这种心态,完全可能恢复卖婚和抢亲的因果关系认定。[40]同上,艾绍润、高海深(编)书,第83页。
[88]前注[29],袁静书,第51页。而这种错责推卸的背后,另可能隐藏了预先设定的立场选择,即有人预先便想认定某人没有错误。
自然,如本文已明确的,因果关系偏好亦存弊端,即当事人辩论越多,也会增加无休止的可能,进而出现混乱,而参与讨论者越多,意见也更会无休止进而失控。摘要: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可再推进。
正因此,一般基层司法过程,尤其是允许并认同当事人的事实辩论这一真实存在,其本身,便包含了因果关系偏好可有助于一事归一事偏好以稳妥解决纠纷的意蕴。[18]再后的若干史料记载、法律史研究,均或多或少表现了相似陈述,而个别学者的研究更似有具体说明之意向。
八、在基层司法中 现在,需讨论进一步的问题: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其所应对的深层法理问题,及所欲处理的关键环节,此意味着什么?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年的基层司法紧密相连。其次,于试错逻辑中穿插不断角色转换逻辑,在使当事人及一般群众自我教育且趋向形成较佳案件解决意见之际,一般群众,经办案者灵活引导,极可能共铸强大舆情,会对固执的某方当事人形成定向约束,进一步,可使此类当事人感到自错且基于自尊或面子放弃固执,[124]办案者更可顺利结案。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27]参见前注[24],郝在今文,第84页。
再如,《刘巧儿告状》提到对政府司法包括当时边区共产党司法的看法时,有群众说及民间谚语,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31]此谚语,后为评剧《刘巧儿》沿用,[32]其呈现了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一般百姓对司法时有的疑虑:审判思路和结果,存在着神秘性。②封彦贵不断指望用女儿发财,曾寻某家,问得票子二十万整,以后又把心变啦,[63]再寻另一家,问得票子三十万整,二次又是变了心,[64]后朱姓富人给钱最多,封彦贵说,不管他四十、五十(指年龄),给啦,我为的是钱,[65]此意味着,封彦贵收取财物是可理解的,但若视钱财比女儿重要,且有贪财之意,便存可理解与可指责之别的可能,进一步,张金才等抢亲的理由亦有增加之趋势。
[119]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已论及这点。依本文看,可能的运行逻辑之一即为试错。
郝在今:刘巧儿传奇,《中国作家》2006年第4期,第90页。同时,责任自负面对试错,特别是因果关系的持续检验,亦会使办案者考虑因果追索的可能性,不使办案者忽略追究某些因的必要性,进一步,使其他各类讨论参与者感受处理的恰当全面,增进审判认同。
第三,虽是时代久远的作品,但其预言式地透露了我们今天身边随时仍再现的信息。这依然具有荒谬的成分。说媒没错,因为出现了买婚。[34]文学界讨论的例子,可参见前注[24],周而复文,第133~143页。
除了思维联想定势及是非立场容易出现,当事人还有群众之所以如此,亦因为,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并无决断定案的责任,其角色,主要是提出利己主张或旁观议论而非定纷止争,提出利己主张者及旁观议论者,通常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压力,这种压力表面上是必须解决,实际上是问题解决最后结果好坏的责任负担和官方权威。讨论至④,意味着,夜里动武肯定不对,另对卖婚不满可先通过乡里调停以解决,即使三天成亲的紧急,亦不能成为夜里动武及拒绝其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理由,何况明显违法。
虽然一事归一事是原则,且张柏与其他张姓抢亲者身份有别,另群众自然不愿遭遇恐慌,不想看到村际邻里出现无序,但所有这些,不意味着群众对事出有因的因无动于衷。[59]③张金才等抢亲另缘于一个时间上的紧迫,即朱姓富人三天就要娶,眼看大祸就来临,[60]这意味着,无论封捧儿张柏自主婚姻,还是封彦贵赖婚卖婚,原本可经其他途径如告知政府解决,但因为时间紧迫,抢亲为不得已的重要选择,否则生米做成熟饭会使其他变得没有意义。
《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的故事叙述,其用心之一,即在着力渲染开庭时马锡五等如何询问封捧儿和张柏的婚恋态度。但如何面对裁判员的法律担忧?此担忧是:针对封张二人婚姻,婚姻有效则抢亲合理,反之,抢亲无理则婚姻无效,或者,尊重群众意见便难依照法律,反之,若依照法律便难尊重群众意见。